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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林和生╱高雄報導】
高市張姓女子與姊夫通姦六年,性愛次數達四百多次,日前遭法院判刑一年六月確定,但高雄地檢署以違法次數過多,不准易科罰金。張女入監服刑後轉向法院聲明異議,法院經審查於本月判准罰金,但檢方又提出抗告,讓院檢不同調的案例再添一樁。
五十一歲的張女,在丈夫去世後,與姊夫暗生情愫,並進一步交往,兩人每次翻雲覆雨之後,都會在專屬的性愛日記上,詳細記載做愛地點、時間,自九十四年至九十九年來,次數高達四百多次。
期間曾被姊姊發現,第一次雖獲得原諒,但兩人仍私下交往,直到姊夫發現張女似乎另結新歡後,除向她討回當初付出的生活費外,還向妻子自首,並且由妻子提出通姦告訴。
經法院審理後最終判刑一年六月確定,但張女向地檢署聲請易科罰金時,檢方竟不准,要求張女服刑,讓她成了罕見因通姦罪入獄的犯人。
張女在獄中轉向法院聲明異議,院方經審查也認為,她遭判刑後已與姊夫分手並無往來,並非得入監才能收到矯正之效;加上通姦除罪化是將來修法趨勢,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實在可議。因此判決檢察官處分撤銷,准予罰金。
法界人士對檢方的裁量也覺得不妥,認為通姦並非不可饒恕的重罪,且不少國家早已除罪化,甚至已成為世界潮流,國內也有不少人建議修法。
但檢方表示,不管除罪化的聲浪如何,台灣的法律通姦罪名仍舊成立,且張女犯罪次數高達四百多次,如果僅裁定罰金,達不到矯正效果,因此決定堅持立場、向法院提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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