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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 – 2012年8月30日 下午6:26
(中央社記者陳淑芬台中30日電)江姓男子與李姓女子辦結婚儀式後,未辦結婚登記,江男提告請求損失賠償。台中高分院判決,相互抵減後,李女應賠84萬多元。
台中高分院判決書指出,江男指控,他與李女在民國99年5月間舉行公開結婚典禮宴客後,雙方約定辦理結婚登記,但李女不知去向,江男發函要求李女出面解決,並要求解除婚約。
江男提告,請求李女賠償他籌辦結婚損失,包括聘金新台幣36萬元、精神撫慰金30萬元及婚禮花費等共百餘萬元。期間,李女已於99年8月間生下1子。
李女則指控,江家並不贊成婚事,她因懷孕而決定結婚,雙方還因收受聘金發生爭執;籌備婚禮期間,婆婆當眾羞辱她,結婚儀式後,又要求她名下財產要歸江家,雙方爭鬥。
李女指稱,她已懷有江男的孩子豈有不願結婚的道理,但兩人到戶政事務所因未帶身分證件等因素而未完成結婚登記,要歸咎江男,不能怪她。
李女認為,江男請求的賠償金額太高,且不得請求精神撫慰金,她並提出自己籌備婚禮的財產損失,請求與江男索賠抵銷。
雙方各提出財產損失,包括喜餅、拍攝婚紗、新娘化妝費、提親及文定物品、命理師合日、各種禮俗紅包等林林總總的花費。
台中高分院認定雙方因無法協商取得共識,且互不退讓或因家族親人壓力,而未辦妥結婚登記,請求對方賠償財產損失於法有據。
院方根據雙方提具的花費收據或證人指認等事證,進行認定,今天判處李女賠償江男84萬多元。全案確定。101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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