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游婉琪、洪正吉、林佩怡、馮景青、江佩君/綜合報導】
勞動節補假風波不斷,日系化妝品資生堂才剛被網友指控變相「A假」,勞工團體又點名大同公司、家樂福等企業,也常見類似挪假做法。此外,台北市勞工局抽查十家零售式量販業者,結果家樂福和愛買等四家違規,未依規定給加班費、特休假等。
勞委會主委王如玄強調,今年勞動節剛好遇上多數勞工的「例休假」星期天,除非勞雇雙方在年初進行協商,否則這些勞工都應在五月二日補假。台北市勞工局也表示,將要求業者提出說明,若無正當理由,依勞基法規定,最高可處六萬元罰鍰。
自主工聯執行長朱維立昨日表示,挪假規定存在許多模糊地帶,大型企業如家樂福、百貨業,由於星期六日、三節等假日反而比平日繁忙,多半採取每月排休六日規定,讓勞工應有的休假、假日上班的加班費不清不楚。他直指,勞委會應公開發文,清楚解釋國定假日的挪移標準。
大同公司對此表示,因為公司員工性質多元,包括研發人員、技術員、定期作業員等,休假的計算基礎不同,放假考量會比較多一點,也確實比其他公司複雜,但在與工會協調後,已達成共識,五月二日放假一天,當天上班員工,視為加班,也可補休。
家樂福公共事務部北區經理戴幸芳表示,今年度起總公司休假制度從雙周工時八十四小時調整為八十小時,已優於勞基法規定,故五月二日並無針對勞動節補假,年初公司也已發布年度休假日,員工對於放假或補休都有共識;另各分店因屬服務業性質,故採排班制度來休假。
勞委會勞動條件處工資工時科科長黃維琛解釋,勞基法規定的國定假日共十九天,一旦遇到「例休假」,即使是人事行政局公告「只紀念不放假」的國父誕辰紀念日、蔣公誕辰紀念日等八天節日,適用勞基法的六百五十萬勞工,皆可在隔日補假一天。
黃維琛坦承,許多雇主會以「似是而非」的方式,誤導員工跟著人事行政局每年十一月公告的行事曆放假,讓勞工應享的十九天國定假日,被拗成十一天假。
黃維琛表示,人事行政局是所有「公部門」的總管理處,每年十一月公告的年度行事曆並非專為一般「事業單位」訂定。雇主如果要拿來「參考」,必須先和勞工協商,說明國父誕辰紀念日等八天節日「挪到哪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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