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記者高宛瑜╱新竹市報導 | 聯合新聞網 – 2012年3月1日 上午2:41

陳姓女駕駛去年1個月內被新竹市公道五路的同支測速照相桿照到5次超速,收到8000元罰單,陳女不滿,向新竹地院聲明異議,她說測速照相桿前的警告標誌被路樹遮蔽,使她無法辨識,法官認為警告標誌既被擋到,就失去提醒駕駛的作用,裁定陳女免罰。

這支測速照相桿位於公道五路往世博台灣館預定地的中央分隔島上,前年7月起裝設。新竹市警察局交通隊副隊長張應超說,有民眾申訴標誌不清,為避免爭議,他們派員警實地勘查標誌位置,去年6月就將牌子往前移至路口。後又在水源街新設一面警告標誌,提醒駕駛不要超速。

陳女去年3、4月間的下午時段行經公道五路,被該測速照相照到5次超速,時速多為60多公里,超過限速的50公里。陳女不但收到五張1600元的罰單,還被記違規點數。

陳女坦承超速,但她認為警告標誌被前方路樹的茂密枝葉遮到,讓她無法看清「前有測速照相,請減速慢行」的內容,才會一再超速,去年6月她自行到該路段拍照並向法院提出異議。

法官認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測速照相儀器前至少100公尺,「應設立明顯的警告標誌」,使駕駛人能提高警覺,遵守速限行駛,否則警察機關和監理站不得逕行舉發並裁罰。

法官依陳女拍攝的照片和傳交通隊員警調查,認為標誌雖在前200公尺,符合規定,但路樹的枝葉把內容遮去一半,駕駛如果行駛到此處,無法看清處全部內容,不符法規規定的「應明顯標示」,未達警示作用。另警察局事後將標誌往前挪,顯示原設立位置確有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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