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唐嘉邦╱新北市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2年5月14日 上午5:30

中國時報【唐嘉邦╱新北市報導】

日據時代就成為童養媳的「柯氏足」,光復後欲冠夫姓林,但因戶政人員筆誤,將「林柯足」誤載為「林阿足」並沿用至死。柯家後代認為她已與本家脫離關係,無資格繼承財產,向法院聲請確認繼承權不存在。法院認為當初是誤錄,駁回本家之訴,一字登錄之差,險讓「林柯足」子女無法繼承一筆位於中和區的土地。

台灣早期有所謂「童養媳」習慣,俗稱「媳婦仔」,一名原叫「柯氏足」的女子,自小進入林家待嫁,但因林家沒有男嗣「無對頭」,只好另外招贅一名林姓男子與柯氏足結婚,延續香火。

柯氏足的本家生父於民國卅四年過世,其位於中和區的一片土地,由長子柯逸徹與柯氏足共同繼承。但柯逸徹的子孫認為,柯氏足結婚後登記更名為「林阿足」,顯然已經去除本生家姓改從養家姓,應無繼承之權,向板橋地院聲請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法院調閱戶政資料後發現,柯氏足後來確實更名為「林阿足」,並沿用至七十六年死亡。但調查發現,台灣光復後,林家在初次設籍的「戶籍登記申請書」上,「柯氏足」開始冠夫姓,登載的是「林柯足」。直到卅九年戶政機關重新過錄戶籍謄本,才開始誤將「林柯足」登載為「林阿足」。

柯家後人認為,既然是誤載,為何林柯足一直到死都沒發現,提出異議。但經查林柯足與丈夫目不識丁,的確有可能無法發現錯誤,以致到死之前都不知冠錯姓氏。

判決書也指出,按照現行法令,「媳婦仔」與養家為「姻親關係」,並無擬制血親關係,法律上的性質與養女有別,對養家財產不得繼承,反而是與本生父母之間,有互為繼承權利。

因此,法院認為,林柯足確可繼承生父遺產,亡故後轉由其子女繼承堪可採信,駁回柯家後人之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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