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 – 2012年9月7日 上午4:32

〔自由時報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販售牛肉的店家攤商十二日起須強制標示牛肉原產地,二十日起含牛肉的包裝食器也要跟進標示。應標示未標者將處三萬到十五萬元,標示不實者罰四萬到二十萬元。

應標示未標者及標示不實者 都將挨罰

衛生署昨公告「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案中「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原產地標示相關規定」、「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供應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食品標示原產地相關規定」,十二日起正式實施。

依照規定,自十二日起,包括南北貨店、量販店、大賣場、超市、便利商店、雜貨店、傳統市場等販售含牛肉的散裝食品場所,都要增加標示「牛肉原產地(國)」;另餐廳、速食店、夜市、小吃、美食街等,也要以立牌、菜單註記「本店使用OOO牛肉」。含牛肉的包裝食品,從牛肉泡麵、牛肉乾到牛肉捲麵包等,則從二十日起須清楚標示。

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原產地(國)標示的單一字體長度及寬度,以菜單註記者,不得小於四公釐;以其他標示形式者,不得小於兩公分。自法規實施日起,將動員各縣市衛生局人力稽查。

至於「萊克多巴胺殘留安全容許量為十ppb」未同期公告,衛生署解釋,是因為加拿大、澳洲等國提出異議,要求台灣也應訂定豬肉殘留安全容許量,但立法院早有決議「牛豬分離」,基於國際貿易慣例,仍須正式回文兩國,公告時程會稍微延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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