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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中央社台北五日電】 | 台灣新生報 – 2012年10月6日 上午12:06

司法院今天指出,全國地方法院今年一月至六月間,宣判的不能安全駕駛罪案件(酒駕案)中,四三‧四七%判決有期徒刑。

媒體報導,目前酒駕被抓,法院常只判拘役等輕刑,導致無嚇阻作用;或酒駕案再犯率高達三成,法官對酒駕案常判拘役十天、十五天或罰錢,難降低酒駕案。

司法院刑事廳表示,自去年十一月卅日修正公布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笫一項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提高法定刑度,並增訂同條第二項不能安全駕駛致人於死及致重傷之加重結果犯的處罰規定,迄今仍未滿一年。

刑事廳指出,經調查,全國地方法院今年一月至六月宣判不能安全駕駛罪的一萬四二五一案件中,判決有期徒刑者(含併科罰金)占四三‧四七%;判決拘役者(含併科罰金)占廿九‧六一%;判決罰金者占廿六‧九二%。

可知法院在今年上半年,關於現行不能安全駕駛罪量刑是偏有期徒刑及拘役,罰金只占四分之一。且宣告「拘役併科罰金」者,平均刑度為拘役五十‧一三日,併科罰金新台幣五‧九七萬元;宣告「拘役」者,平均刑度為拘役五十日,是偏拘役刑的重度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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