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林偉信、石文南╱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2年12月28日 上午5:30

中國時報【林偉信、石文南╱台北報導】

Google拒絕提供付費APP軟體七天猶豫期,遭台北市政府重罰新台幣一百萬元;Google不滿處分,經訴願被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市府無權進行調查並開罰,廿七日撤銷市府的處分。

台北市法務局表示,Google拒絕提供合理猶豫期,北市府依法裁罰,卻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對此深表遺憾。透過網路販售商品(含軟體)應提供消費者七日猶豫期,為我國消保法明文強制規定,Google僅提供消費者十五分鐘,明顯不足保護消費者權益,市府依消保法規定處分,應無違法,處分遭撤銷的理由,仍須待收到判決後再研判,會提起上訴。

法務局表示,法院此項認定,將使未來業者在網路上公布的定型化條款,僅能由個別消費者透過訴訟主張無效,行政機關就此失去介入保護消費者的權力,此例一開,無異要求個別消費者僅能在權益受損時自行負擔訴訟成本到法院訴訟,這樣的結果將使個別消費者沒能力對抗龐大的企業經營者,如此將衍生更多訴訟,造成司法資源的耗費。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Android Market網站沒有七日猶豫期且未提供退款機制,是屬於消費者的交易契約糾紛,在沒有消保法所規範的「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的情形下,主管機關不能發動調查,及命令業者限期改善。

此外,合議庭也認為,消保法也沒有規定企業經營者有設置退款機制的義務,北市府命Google限期建立退款機制及修改相關服務調款,已逾越消保法規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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