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 – 2013年4月13日 上午6:10

〔自由時報記者曾鴻儒、周敏鴻、羅正明、黃美珠/綜合報導〕高鐵的汽油炸彈事件是否會發生在其他運具上?答案是肯定的,因為台灣的大眾運輸系統和多數國家一樣,並未有嚴格的安檢措施,僅能加強留意可疑人物與包裹。

搭飛機得提前兩個小時到機場,入關前必須接受層層安檢,但類似措施並未出現在其他大眾運輸工具上,關鍵在於法令並未有此規範,在缺乏公權力下,不管台鐵、高鐵或客運,業者無權對旅客執行安檢。

目前運輸業者對可疑人物與包裹的處置大致一樣,均依靠站務員、保全加強留意、防範,高鐵相較其他業者,人力配置相對密集;台鐵、高鐵各車站大廳、月台都裝有監視器,車上都有列車長,也會利用查票時留意列車上的異常人、物,但車廂內並無監視器。

此外,高鐵警察會機動護車,每年並蒐集國外鐵路意外事件,再綜合國內重大事件擬訂演練內容。一旦發現可疑包裹,會立即通報警方與行控中心,如有安全疑慮,會立即停止營運,禁止其他列車進站。

高鐵表示,旅客攜帶行李進出高鐵月台,他們無法也不會強制檢查。平時雖不禁止味道較濃烈的食物如:泡麵、鹽酥雞、香雞排、臭豆腐等帶上車食用,但對有致生公共危險之虞的汽油等可疑味道也不可能放任不管。

因此對於兩件可疑行李何以能搭上車?高鐵懷疑放置者登車時可能並未把蓋子之類的裝置打開,上車後等待時機成熟才開蓋,因此才被乘客發現進而通報。

律師陳亮佑說,乘客攜帶、藏放疑似爆裂物在高鐵列車廁所,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意圖造成災害,已經觸犯公共危險罪嫌。

發現攜帶危險物品 只能罰錢了事

但其餘危險物品,非受到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約束的,乘客攜帶上高鐵、台鐵,則只會因違反鐵路法,被罰鍰一百到一千元間。陳亮佑說,但鐵路法並未明定何為危險物品,是由高鐵與台鐵自訂規定,要求乘客配合。

高鐵明列危險物品包括易爆性、易燃、高揮發性、放射性、具毒性、氧化、腐蝕性、具傳染性、具攻擊性物品、壓縮氣體(醫療用途除外)等;台鐵則列出危險物品的品項,為油類、煤油類、汽油、瓦斯、硝、硫、鹽酸等易燃或具爆炸性物品。

陳亮佑強調,攜帶危險物品若被發現,會被處以行政罰,罰錢了事,但若攜帶危險物品並在車上使用,拿汽油點火就會觸犯公共危險,拿鹽酸潑人可能構成重傷害,拿刀殺人則是殺人罪,就觸犯了刑法,必須接受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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