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 – 2013年4月15日 上午6:12

〔自由時報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高速公路塞車,車子走走停停,結果仍發生3車追撞,夾在中間的干姓車主不滿被警方依「未保持安全車距」罰3000元,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審理認為,該法只規範60公里以上的安全車距,干某當時車速不到60公里,因此判決撤銷處分,不用受罰。

基隆市營造業職業工會理事長干文男受訪指出,去年7月在國道1號南下8.8公里處發生事故時,正值大塞車,車子走走停停,根本開不快,他當時車速約每小時30公里,就算未保持車距,也僅輕輕碰一下,卻被罰3000元。他很感謝法官明察秋毫,還他一個公道。

干某說,他先被後方謝姓車主的車撞及,煞不住才追撞前車,他的車尾被撞爛,車頭也因追撞受損,總共修了30多萬元,撞他的人卻避不見面。

法條只規範60公里以上車距

法院指出,警方依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開罰,該條文訂出的車速是60公里以上至110公里,兩車須保持一定的行車安全車距,安全車距的計算方法為車輛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比如車速60公里,與前車安全距離為30公尺。事故當時,干某車速每小時40到50公里,所以警方不能開罰。

法院促監理所另想辦「法」處理

法院審理時,找來被干男追撞的林姓車主作證,林指出事故時,感覺被撞兩次,法院因此認定林被撞的第一次,是干男未保持安全車距,第二次才是干被追撞後,往前擠壓到林的車,認定干某確實沒有保持安全車距。

但車行高速公路的時速60公里以下,應依哪條法律論罰?法院表示,請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另依相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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