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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 – 2013年8月12日 上午6:11

〔自由時報記者林良哲、陳鳳麗/綜合報導〕在派出所前放鞭炮,算不算「污辱」公署?南投縣王姓男子不滿被警方開罰單,先到廟宇偷鞭炮後,騎車到埔里鎮隆生派出所前施放,一審法院認為放鞭炮有驅魔避邪之意,不算污辱公署,二審推翻原判決,法官認為王男丟擲鞭炮是向警方示威,有挑釁犯意,並有藉此貶低公署的侮辱犯意,改判他拘役20日確定。

二審推翻原判決確定

隆生派出所所長鍾郁奇表示,王男原要到埔里警分局門口燃放,被值班警員發現,才改到位置較偏僻的隆生派出所燃放,王的舉動讓人覺得無法無天,萬一丟的是爆裂物,後果不堪設想,法院判決「應該可以讓他得到教訓」。

判決指出,王不滿被警方開罰單,去年8月間夥同一名少年先到埔里鎮「蘇府王爺」廟偷走6串鞭炮,共乘機車到隆生派出所前丟擲,一陣轟隆巨響後,派出所前煙霧瀰漫,王男兩人趁隙逃跑。

警方根據監視畫面逮捕王男,檢方依竊盜及污辱公署罪起訴,南投地院審理時,法官認為鞭炮是神話中用以驅逐名為「年」之猛獸,有驅魔避邪之意,華人社會每逢慶典節日、婚喪喜慶都會施放,不具骯髒、污穢意涵,因而到派出所前放鞭炮不算污辱公署,僅就王男偷鞭炮行為判拘役20日、緩刑2年。

不過台中高分院法官認為,王男是因不滿被開單前去派出所丟擲鞭炮,本意是向警方示威、報復,發洩心中憤恨,主觀上除有「故意惹起爭端」挑釁犯意外,更有以此貶低、減損公署名譽的侮辱犯意,故依侮辱公署罪判他拘役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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