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vin可以想見這時候一定又是罵聲不斷了,盧先生為國爭光啊!盧先生替台灣宣傳啊!盧先生讓世界看到台灣啊!但這些都是我們自己的解讀,溫布頓的參賽個體是個人而不是國家,是盧先生參加溫布頓比賽,不是台灣派盧先生參加溫布頓比賽,這與吳先生及曾小姐的情況是一樣的。這幾天國際足總FIFA開會決議反對各國政府介入該國足協的運作,違者將會以禁賽處分。前兩年歐洲足總UEFA開會討論政府介入球隊的問題,擔心國家財政的介入會造成不公平競爭。這些例子都說明了政府不應該介入職業運動,更不可以破壞職業運動的自由競爭。
幫助盧先生是應該的也是必要的,但必須以正確而合法的方式進行。可以考慮增加徵召補助經費,當國家徵召盧先生參加台維斯杯比賽時,補助費用可以大幅提高。也可以安排國營事業與盧先生簽下贊助合約,也許中華電信與中油或台電就可以支持盧先生的經費了,另外請盧先生成立基金會接受捐款贊助也是一種方式。最根本的方式也是Marvin一直想專章討論的問題,台灣的職業運動市場規模太小了,不適合美國的運動公司型態,反而歐洲的俱樂部方式更能鼓勵民眾的參與加入。先前已經有台灣桌球選手加入德國的俱樂部,俱樂部支付薪資並負責選手的一切開銷。Marvin提出一個假想狀況:胡娜小姐的網球俱樂部職業化,熱愛網球的民眾繳交費用加入會員以享受俱樂部的設施,廠商企業與俱樂部簽訂廣告代言合約,讓俱樂部旗下的盧先生或莊、詹及謝小姐拍攝企業廣告,俱樂部收取會費、場地費及廣告合約金,用來支付選手薪水及出國比賽費用。這就是職業俱樂部的運作模式,政府若是進一步開放企業贊助體育事業可以扣抵部份稅額,企業既能打廣告又可以抵稅,就會增加企業贊助職業運動的意願。如此才是活絡台灣體育環境的正確方式,絕對不是補助個人而造成不公平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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